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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小驰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宗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4MA7BLMLC6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正大门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安市监处罚〔2024〕155号
经查实,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在收到消费者韦某支付更换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费用后,便对韦某的1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蓝色车牌号码:融安10831;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信息:车架号:340622312200458;型号:TDT5001Z;额定电压(V):48;蓄电池类型:锂电;执行标准 GB 17761-2018 )更换蓄电池。 2024年6月12日案发时,当事人已将6个12V(共72V)超威牌石墨烯蓄电池安装到上述电动自行车,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变更为72V,蓄电池类型变更为石墨烯,均与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且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标准。 经核实,当事人更换上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成本为880.00元,共收取消费者韦某980.00元费用,故本案查获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货值金额为98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2
融安消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3号
2024年6月1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227号一楼的融安县小驰车行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8.2.2条之规定,我大队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融安消限字[2024]第0028号)。限期届满后,我大队于2024年6月19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场所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20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2024]第0028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1232号),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融安县小驰车行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电器线路的行政处罚
-元
融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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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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