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光裕鹿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凤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17BQPC3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金水街金水一路东五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3〕76号
经查,“保健药品成人药品”拼多多店铺使用“嘉祥舜鼎养生保健店”营业执照认证注册,不在我局辖区,该网店经营者获得“霞光雨鹿”鹿鞭酒订单后,通过微信将消费者购买数量和地址信息告知董凤霞,由后者在鹿乡镇发货。董凤霞称,其于2023年4月初从西丰县市场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30瓶鹿鞭酒,后按照食用农产品标签模板制作了标签,并替换掉了原瓶体上鹿鞭酒标签,更换后的标签标明了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商等,未标注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信息和产品检测报告。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上看,董凤霞销售给网店经营者的鹿鞭酒有两种包装,一种是以裸瓶无包装方式按照15元/瓶价格出售,共售出37瓶,收款690元;另一种是以礼品盒方式(2瓶/盒)按照58元/盒价格出售,共售出42盒(84瓶),收款2436元。董凤霞在被调查前已将剩余9瓶鹿鞭酒销毁。截至目前,董凤霞给网店经营者退货20瓶,退回的鹿鞭酒也被董凤霞销毁。因此,货值金额3294元,违法所得1816元。
董凤霞称,其于2023年4月初从西丰县市场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30瓶鹿鞭酒,后按照食用农产品标签模板制作了标签,并替换掉了原瓶体上鹿鞭酒标签,更换后的标签标明了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商等,未标注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信息和产品检测报告。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上看,董凤霞销售给网店经营者的鹿鞭酒有两种包装,一种是以裸瓶无包装方式按照15元/瓶价格出售,共售出37瓶,收款690元;另一种是以礼品盒方式(2瓶/盒)按照58元/盒价格出售,共售出42盒(84瓶),收款2436元。董凤霞在被调查前已将剩余9瓶鹿鞭酒销毁。截至目前,董凤霞给网店经营者退货20瓶,退回的鹿鞭酒也被董凤霞销毁。因此,货值金额3294元,违法所得1816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双市监罚告〔2023〕76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采购鹿鞭酒食品,无法提供鹿鞭酒供货者资质信息和鹿鞭酒的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当事人私自更改鹿鞭酒标签,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其公司生产,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鹿鞭酒标签没有标注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牙膏3盒;
3、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2023年9月6日
21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