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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常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739085313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寺沟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4
(2024)豫0402民初5492号
继承纠纷
陈**
郭**,郭**,郭**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5
(2024)豫04民终3278号
劳动争议
梁**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8-21
(2024)豫04民终2634号
劳动争议
陈**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8-14
(2024)豫0403民初3010号
劳动争议
桑**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5
2024-06-17
(2024)豫04民终1912号
劳动争议
耿**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6-13
(2024)豫04民终1912号
劳动争议
耿**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0-19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8-23
(2022)豫04民终309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梁**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8-22
(2022)豫04民终309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梁**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9-24
(2021)豫04民终3587号
劳动争议
颜**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1
2024-07-19
(2024)豫0403民初3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卫东区某;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26
2023-12-26
(2023)豫04民终3498、349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19
2021-12-02
(2021)豫0403民初462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28
2022-01-25
(2022)豫0403民初241号
社会保险纠纷
孙**、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1-27
2021-06-18
(2021)豫0403民初2172号
劳动争议
齐**、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01-26
2021-08-05
(2021)豫1025民初1606号
劳动争议
王**、河南平宝煤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16
2021-09-15
(2021)豫04民终2742号
劳动争议
齐**、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18
2021-03-18
(2020)豫0403民初4024号
劳动争议
王**、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12-16
2021-07-02
(2021)豫0403执1283-1号
劳动争议
周**、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2-15
2021-10-27
(2021)豫0403执1474号
劳动争议
王**、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应急罚﹝2024﹞24号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瓦斯超限作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行为一: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后未及时撤人,瓦斯超限后12分钟内现场作业人员仍在整理现场,47分钟后最后一名涉险人员才撤离至安全区域。行为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瓦斯日分析制度落实不到位,2月24日打钻时发生瓦斯异常波动。之后施工5-9#钻孔出现轻度喷孔,施工临近6-11#钻孔时耗时超长(20.1米钻孔成孔时间5小时20分钟),针对以上信息未认真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伍仟元整(¥188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885000.00元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06-05
2
(平)应急罚〔2023〕35-1号
2023年5月22-25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执法五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监察执法五处关于印发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监察执法五处关于开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进行综合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检查,本次检查中共发现你单位8条问题隐患属于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为一:煤矿未按规定管理顶帮。(具体问题为:1.戊8-31200综采工作面风巷尾巷段(采空区)有15m顶板未垮落;2.戊9-31010工作面41、42、53架初撑力不足24Mpa);行为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具体问题为:3.戊9-31010工作面架间喷雾未安装;4.戊8-31240工作面中间巷第二部皮带机头转载点水幕无水;5.戊8-31180风巷掘进工作面避难硐室内未配备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饮用水和自救器;6.一部架空乘人巷200架处有一处地板变形严重,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0.2m;)行为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具体问题为:7.戊二大巷煤柱工作面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行为四:采面超员组织生产。(具体问题为:8.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显示:2023年5月20日14:06-14:42丁5-32140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为32人,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5人的20%以上。)。2023年6月29日,煤矿执法大队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以上8条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
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四条,属于一般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属于第三阶次一般处罚(4台安全设备安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三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属于一般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四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六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灾害严重矿井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班小于等于25人)的规定。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九条,属于第一阶次一般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处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给予警告,并对你单位处人民币柒拾贰万壹仟元整(¥72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721000.00元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