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贝比康母婴生活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5MA30G34F6Y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罗汉亭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周市监处罚〔2025〕10号
经查明,《检测报告》(NO:J24001559)显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标识项目不符合GB/T 5296.4-2012和GB 31701-2015标准,绳带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NO:J24001559)、《产品质量执法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ZN2024001)后,当场提出不复检,放弃提出申请复检的权利。据当事人陈述,这批抽检不合格加厚羊羔绒(标称)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从福州摇篮树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购进数量为5条,购进价格为29元/条,销售价格为39.5元/条,截至2024年11月20日抽检前,售出1条,2条销售用于抽检,2条进行备样,已被办案人员扣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销售单和营业执照,本案货值金额为5*39.5=197.5元,违法所得为3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和《检验报告》(NO:J24001559)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周市监强制〔2024〕5-5号)1份、《财物清单》(〔2024〕5-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受委托情况。
4.《询问笔录》1份,《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检验报告》(NO:J24001559)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5.检验机构的法人证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报告主检人和批准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及人员的资质。
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加厚羊羔绒(标称):1.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绳带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3.标识项目不符合GB/T 5296.4-2012和GB 31701-2015标准,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其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加厚羊羔绒(标称)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鉴于第十三条罚款数额高,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从轻情节:“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裁量幅度予以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针织裤,并作如下处理:
1.没收涉案扣押的2条不合格
罚款(197.5元)|没收违法所得(31.5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97.50元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