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明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3377666342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4
2020-04-08
(2020)川01民初3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龙泉驿区西河镇甜蜜蜜糖酒经营部、四川利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29
2018-12-25
(2018)川06民初15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利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什市监处罚﹝2026﹞47号
一、针对上述锅炉,在我局检查当日时,当事人并不知道其外部检验已超过了有效期,并仍在使用。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已于2025年9月28日,由德阳市重装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锅炉进行了现场检验,合格情况?二、针对上述压力管道,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管道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违法持续时间。在案发后,整改情况?三、针对上述储气罐,该储气罐主要为当事人厂房内保温罐、冷却塔等设备提供提供动力的。当事人提供有保温罐、冷却塔的购销合同,冷却塔是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交货期为12天;保温罐是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交货期为20天内。同时,根据锅炉的技术鉴定检验报告及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技术鉴定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只有锅炉能使用,才能进行相应的生产。本案认定,当事人对上述储气罐的使用日期应为2015年11月,检查当日并没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当事人已将上述储气罐更换为了新的储气罐,制造日期为2025年7月27日,设计使用年限10年,有合格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2
什市监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于2015年5月22日,经审核登记在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成立,从事饮料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1068200109,食品类别:饮料,有效期至:2029年5月5日。2024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盘州市监案移〔2024〕090号),2025年1月9日,我局接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七星市监案移〔2024〕14122701号),其两份《案件移送函》中均有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XBJ24520281242331997),该《检验报告》反应的被抽样单位为盘州市万利来超市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为:原味苏打饮料(生产日期:2024.7.29),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珍旺饮品有限公司,检验项目中的“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ml”,实测值“5.9×104;5.2×104;3.5×104;4.6×104;4.5×104”,标准值为“n=5,c=2,m=100,M=100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移送部门均反映抽样样品的实际生产商为当事人。我局已于2025年1月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4年5月2日与贵州宇硕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授权使用“牧乐希”注册商标,并约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生产销售含“牧乐希”注册商标的饮料。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受贵州宇硕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上述“牧乐希”原味苏打饮料50件(24瓶×350ml/件)。贵州宇硕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因对上述批次饮料不满意,将其退还给当事人。2024年8月3日当事人私自将上述“牧乐希”原味苏打饮料50件销售给盘州市松河玺玺百货经营部,销售单价12元/件,销售金额共计600元。盘州市松河玺玺百货经营部后将其中的5件销售给盘州市万利来超市有限公司。因抽检时未确定抽样基数,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应按抽样数量计算(抽样数量10瓶),故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为:5元。另查明:上述“牧乐希”原味苏打饮料的标签标注的被委托商为四川珍旺饮品有限公司,未标注实际生产商“四川利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标签为贵州宇硕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珍旺饮品有限公司结束委托关系后,将剩余“牧乐希”原味苏打饮料的标签10000张运送至当事人处。当事人使用上述标签1200张,销毁剩余8800张。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