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尚阳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勇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4MA0QP6R56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喇嘛湾镇红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水河市监处罚〔2025〕48号
内蒙古尚阳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内蒙古都乐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供货,所供货物中包含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3日的红果片(260g/袋)280袋,每袋6.5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3日的海红果片(200g/罐)144罐,每罐7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4日的红果酪(260g/罐)528罐,每罐10.5元。2025年7月9日,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内蒙古都乐玛商超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4日的“红果酪”经检验菌落总数为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为“n=5,c=2,m=1000,M=10000”,实测值为“1600;4000;2400;5300;1100”。2025年7月10日,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内蒙古都乐玛商超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3日的“海红果片”经检验菌落总数为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为“n=5,c=2,m=1000,M=10000”,实测值为“2000;1800;2700;1200;4600”。2025年7月11日,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察哈尔右旗前旗都乐玛生鲜超市古城店抽样检验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3日的“红果片”经检验菌落总数为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为“n=5,c=2,m=1000,M=10000”,实测值为“3400;4200;3500;3900;3600”。2025年7月11日,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察哈尔右旗前旗都乐玛生鲜超市古城店抽样检验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4日的“红果酪”经检验菌落总数为不合格,菌落总数标准指标为“n=5,c=2,m=1000,M=10000”,实测值为“2400;2800;3400;3100;3600”。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内蒙古尚阳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联系北方新报发布召回公告,发布后由于格式不对,又于2025年7月21日再次联系北方新报发布召回公告。截止2025年9月4日,当事人共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4日的“红果酪”(260g/罐)309罐,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3日的“红果片”(260g/袋)215袋,召回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3日的“海红果片”(200g/罐)50罐,召回产品已全部进行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000.00元
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