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粤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松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GYN7J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283号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CQ区CQ114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5号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我局遂于2025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接上级交办线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检测中心于2025年9月17日对广州粤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楼金丝环氧美缝剂”(规格型号:400ml/支/印度灰)进行了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产批号:2025-03-1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品的所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T36797-2018《装修防开裂用环氧树脂接缝胶》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共采购广东力美居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楼金丝环氧美缝剂(规格型号:400ml/支/印度灰,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25-03-15)10支,采购成本为10元/支。当事人将上述产品置于其经营场所内用于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13元/支。至2025年11月10日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且已售产品未能召回。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为3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核查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具体情况。4.《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情况。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你单位销售不符合产品上注明采用的执行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二、罚款人民币130元。(罚没款合计:1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13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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