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陕第四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征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3MAB320HGX2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江口镇西汉高速K1164处秦岭服务区西区主楼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烟处﹝2025﹞第05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1795.00元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
2025-05-09
2
宁烟处﹝2025﹞第25号
2025年4月25日13时4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陈卓(27090952005)、吴超(27090952006)在县域G5京昆高速沿线卷烟市场进行检查时,进入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陕第四分公司内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在商店负责人王征利的配合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及核定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在卷烟陈列展示背柜下方柜内及店后仓库卷烟存放柜内查获非本店32位条码卷烟70条,具体牌号为:中华(硬)8条、中华(软)2条、好猫(长乐)8条、延安(中支红韵)9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2条、好猫(长乐九美)10条、南京(雨花石)6条、芙蓉王(硬细支)9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细支)5条、黄鹤楼(硬奇景)10条,共计11个牌号70条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王征利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610923230250,有效期为2025年12月4日。家住陕西省富平县流曲镇北耕村一组43号,现在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江口镇西汉高速K1164处秦岭服务区西区主楼一层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其店内查获中华(硬)8条、中华(软)2条、好猫(长乐)8条、延安(中支红韵)9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2条、好猫(长乐九美)10条、南京(雨花石)6条、芙蓉王(硬细支)9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细支)5条、黄鹤楼(硬奇景)10条,共计11个牌号70条卷烟为当事人王征利因进入春季旅游人员增多,服务区人员流动较大,秦岭主区自己商店卷烟不够卖,便在其宁陕服务区商店调运过来一起放在秦岭服务区(主区)店内准备销售,经现场对涉案卷烟进行勘验和卷烟编码号系统内查询,结果为真品卷烟70条卷烟全部为县内串码卷烟。因该批卷烟均为当事人王征利名下商店所有,购进价格能够查明,按照卷烟订货价格认定。该批卷烟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相关内容为依据统计认定,总价值为:壹万柒仟玖佰肆拾伍元陆角肆分(17945.64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有《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涉案卷烟喷码号统计表》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办案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征利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7945.64元10%的罚款计1794.56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1个品种70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794.56元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29
3
宁烟处﹝2024﹞第13号
2024年5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陈卓(27090952005)、吴超(27090952006)在县域G5京昆高速沿线卷烟市场进行检查时,进入陕西华天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陕第四分公司内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在商店负责人王征利的配合下,依法对其经营场所及核定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在卷烟陈列展示柜内及店后仓库堆放日用百货货架旁查获用一酒箱装有的非本店32位条码卷烟45条,具体牌号为:芙蓉王(硬细支)2条、云烟(软珍品)2条、贵烟(萃)2条、好猫(招财猫1600)2条、玉溪(鑫中支)2条、兰州(细支珍品)2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2条、玉溪(软)2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好猫(长安印象)2条、芙蓉王(硬)2条、云烟(硬苁蓉)2条、黄金叶(商鼎)2条、延安(青春岁月)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延安(中支红韵)2条、云烟(云龙细支)2条、钻石(软荷花)2条、娇子(宽窄好运)2条、黄鹤楼(硬蓝)2条、好猫(长乐九美)2条、贵烟(跨越)2条,共计23个牌号46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宁陕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宁烟存通字[2024]第1-07、1-08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征利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为当事人王征利因自己商店于2023年12月刚刚开业办证,档位较低,服务区人员流动较大,卷烟不够卖和进不到,于是便在其他地方商店购买回来一起放在自己店内准备销售。经现场对涉案卷烟进行勘验和卷烟编码号系统内查询结果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征利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当事人王征利违法进货总额为110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征利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000.00元10%的罚款计110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23个品种46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100.00元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