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盛浩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华杰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8MACQ92859E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宋河镇宋河步行街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市监处罚〔2026〕108号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到鹿邑县纯粮香酒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位于宋河镇税务局分局对面,在该店内发现:宋河粮液老酒,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净含量500ml*6盒,标签标准GB7718,标准代号:GB/T10781.1 GB2757,生产批号202404222062,生产商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数量3箱,该店负责人杜春蕾陪同检查,为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对该批商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孙秀荣超市负责人电话,称其超市购进的白酒怀疑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和宋河酒业打假办工作人员立即到鹿邑县宋河镇枣集行政村路南5号孙秀荣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东北角有开箱的宋河粮液老酒,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净含量500ml*6盒,标签标准GB7718,标准代号:GB/T10781.1 GB2757,生产批号202404222062,生产商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箱内5盒,在车内发现同批号白酒19箱,该店负责人王俊生陪同检查,为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对该批商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上述两个超市经营的产品送样鉴定,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结论为:贵单位送鉴的500ml52°%(V/V)宋河粮液(老酒)经我公司技术鉴定人员鉴定后,属假冒我公司生产的500ml52°%(V/V)宋河粮液(老酒)。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上述两个超市负责人和给孙秀荣超市送货人(桑秀法)的进一步询问调查,两家超市涉案产品的供货方是黄华杰(鹿邑县盛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营业执照名称:鹿邑县盛浩商贸有限公司;两个超市的负责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购销的白酒是假冒产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3规定,对鹿邑县纯粮香酒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和孙秀荣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书,责令停止销售;2026年4月13日,经过我局调解,鹿邑县纯粮香酒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退还投诉举报人货款,投诉举报人将所购买的涉案产品20件退还给鹿邑县纯粮香酒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鹿邑县盛浩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华杰的询问调查,进一步查明:该公司共计购进涉案产品75件,购进价是155元每件,163元每件销售给鹿邑县纯粮香酒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40件;175元每件销售给孙秀荣20件;自家有事用了10件;店内165元每件销售给一客户5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495元;当事人事发后,立即停止侵权商品销售行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共计召回侵权产品43件(鹿邑县纯粮香酒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23件、孙秀荣20件);我局对上述43件侵权产品实施强制措施,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方的相关手续,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涉案侵权产品43件;3.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