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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纪梅鲜注册资本:0.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1MA6MUFKXX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新华乡新华村新华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凤处罚〔2026〕20号
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含有相应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纪梅鲜,住所(住址):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生活区51号。经营主体资质合法有效。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识,2025年11月30日,新华乡3名学生(马X、雷XX、杨XX)到当事人商店购买白酒,当事人在未核验明显为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向3名学生销售了酒,饮酒后杨XX酒醉住院,并通知监护人,监护人了解情况后向新华乡派出所报警,经新华派出所核实3名买酒者为未成年学生,后新华乡政府致函我局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实,当事人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酒的具体情况为:1.产品名称:云畅荞酒,数量:1瓶,规格:400ml/瓶,酒精度42%vol,销售单价:15元/瓶,销售金额:15.00元;2.产品名称:强爽啤酒,数量:2瓶,净含量:500ml,销售单价:13元/瓶,销售金额:26.00元。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全部销售收入41.00元。 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已完成两项整改:一是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名称“成钱百货批发超市”,营业执照字号名称:梅鲜商店;二是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识。整改情况符合要求。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 三、罚款人民币3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541.00元,(大写:叁仟伍佰肆拾壹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3500.00元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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