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年月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瑞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MA0RRNCB8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与110国道西南角中医药产业基地办公楼2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乌处罚〔202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与110国道西南角中医药产业基地办公楼203的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年月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经查该公司发布该广告花费600元,该广告发布时间是2024年7月27日07:03,截止2025年11月4日该广告的阅读量是2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8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青山区知识产权局)
2026-01-14
2
包市监处字﹝2025﹞JC-26号
当事人在药匣子(yaoxiazi_app)公众号发布的4条广告有以下情况:广告1:《春季健脾指南:解锁一年好状态》广告中,宣传“菌小宝”益生菌具有“有效调解肠道菌群平衡”等内容。广告2:《警惕肠道菌群失衡,你可能正悄悄失去这个“隐形保障”》广告中,宣传“森玛狮即食益生菌粉”具有“实验数据可查存活率有效提升至98.7%、黄金品质原菌粉胃酸通过率92.3%、肠道菌群微生态也会走向新的平衡、主动为自己的身体打造一个坚固的健康基石,构建免疫力防线”等内容。广告3:《春风护膝,中医有方》广告中,宣传“葡力氨糖胶囊”保健食品,具有“获得国家蓝帽认证,安全有效”,等内容以及介绍养生知识的同时存在出现保健食品“点击购买”链接的情况。广告4:《视疲劳来袭不用怕,这些大招为眼睛“减负”》广告中,介绍养生知识的同时出现保健食品“仁远牌视捷胶囊”“点击购买”链接的情况。其中,“菌小宝”冲饮食品、“森玛狮即食益生菌粉”是冲饮饮料,两款是普通食品的广告,分别宣称具有调节肠道菌群平衡、构建免疫力防线等相关功能,广告费用合计1000元;其中,“葡力氨糖胶囊”作为保健食品,其广告作出“安全有效”的功效及安全性断言的情况,广告费用合计500元;另外,广告3、4中介绍养生知识的同时存在出现“仁远牌视捷胶囊”“葡力氨糖胶囊”保健食品“点击购买”链接的情况,链接功能无法查清,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实际交易导向,未形成推销商品的实质行为。上述违反发布的广告均已删除整改。
当事人发布“菌小宝”“森玛狮即食益生菌粉”两款普通食品的广告,分别宣称具有调节肠道菌群平衡、构建免疫力防线等相关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安全性断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介绍养生知识的同时存在保健食品的购物链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通过互联网媒介健康、养生知识的,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之规定,鉴于对当事人购物链接功能无法查清,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实际交易导向,未形成推销商品的实质行为,故对其此项行为不予处罚。
38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3
青市监乌处罚﹝2025﹞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与110国道西南角中医药产业基地办公楼203的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年月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经查该公司发布该广告花费500元,该广告发布时间是2025年6月22日08:03,截止2025年7月10日该广告的阅读量是6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
10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青山区知识产权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