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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马场镇赣黔建材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全忠注册资本:10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322045690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马场镇以扒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205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马场镇赣黔建材厂系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殷全忠。 2026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大方县赣黔建材厂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台正在使用的叉车,该叉车车身上的环保信息标签内容显示为:生产日期:20231101,型号配置:CPC30-ER15,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生产企业名称: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机械环保代码:0D8113064P4137332;该车身上粘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内容显示为:设备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类别(品种):叉车,使用单位:大方县马场镇赣黔建材厂,单位内编号:01,设备代码:51105224222025****05,登记机关: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机构:毕节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登记证编号:车11黔F00049(25),下次检验日期:2027年07月;该车车身上悬挂的车牌信息显示为:场内贵F·20083。 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台叉车的档案资料,其中并无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任命文件,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此任命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台账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其日管控台账只有2025年12月19日及以前的记录,其周排查台账只有2025年11月29日及之前的记录,其月调度台账只有2025年11月及之前的记录。 经进一步查明,上述提及的这台叉车系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购买的,于2025年8月5日办理了使用登记后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将生产出来的砖进行堆垛,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该台叉车是正常使用状态。由于当事人的负责人文化程度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所以只让其管理人员和叉车司机办理了相关证件,未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书面任命文件;当事人自办理叉车使用登记后,一开始是在正常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但由于当事人自身对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其叉车的日管控台账只记录到了2025年12月19日,其周排查台账只记录到了2025年11月29日,其月调度台账只记录到了2025年11月,其后便没有再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主体责任。 在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于2026年8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资料,包含安全总监安全员任命文件、2026年8月6日和2026年8月7日的日管控记录、2026年8月7日的周排查记录以及2026年8月的月调度记录,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通报批评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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