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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欧德福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8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联众注册资本:116.4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22MA7G36146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金旺华庭小区A号楼商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5﹞103号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赤砂糖,但该商品价签内容标注为红糖,与实际商品名称不符。经查,红糖和赤砂糖的核心区别在于生产工艺:红糖以甘蔗为唯一原料,经甘蔗汁直接熬煮浓缩(不经过分蜜工序)制成,保留了甘蔗中的钙、铁等矿物质及焦香风味,多为块状或粉末状、易结块,执行国标GB/T35885;而赤砂糖是工业化生产白砂糖的副产品,由分离白砂糖后剩余的糖蜜与未完全脱色的结晶干燥而成,营养流失多、风味单一(仅带淡淡糖蜜味),多为均匀颗粒状、不易结块,执行国标GB/T35884。当事人于2025年7月13日购进上述产品,购进数量2件,每件50斤,共100斤,购进价格200.00元/件,共400.00元,销售数量50斤,销售价格4.50元/斤,剩余50斤还未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因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25.0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赤砂糖的进货票据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商资质。
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5.00元;2、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2
东辽市监处罚﹝2025﹞99号
经查,该商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上印有“02”标识,根据《塑料购物袋的环境、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规定,塑料购物袋常用塑料主要原料缩略语、名称及代号的标准,代号为“02”的塑料制品主要原料为高密度聚乙烯,属于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涉案产品塑料袋环保标志代号为“02”属于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2020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其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因此,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该批次塑料购物袋于2025年1月21日购进,购进136500个,进货价0.077元/个,进货款10510.5元,销售价0.30元/个。截至2025年8月18日共销售2302个,获利513.35元,货值金额40950.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销货凭证,并将不可降解塑料袋已经更换为环保可降解购物袋。
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3
东辽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从辽源市西安区文洋豆制品摊床购进上述食品,购进单位为袋,购进价格为1.00元/袋,购进数量为100袋,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32袋,销售价格为1.50元/袋,当事人于2025年8月24日将剩余的68袋进行退货处理,上述内容当事人均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2.1“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之规定,且参照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食品的单位为袋,我局认定上述食品为预包装食品。按照规定,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计量称重”,不符合规定。综上,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产生的违法所得为48.00元。
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4
东辽市监处罚﹝2025﹞56号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了“巧理”牌龙口特产粉丝,该商品价签内容标注为“巧理龙口粉丝”,与实际商品名称不符。经查,龙口粉丝为地理标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标注方法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品的品名属于价格信息,尤其是标价签当中的商品名称属于价格信息的必备要素。同时对商品品名的含义理解不能仅仅狭义的理解为是产品名称,因为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因此,价格新规下的产品名称实际包含了“狭义的产品名称”+“产品特征”(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两方面的要素。对商品名称中的产品特征信息进行虚假标注的,存在构成“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的风险。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购进上述产品,购进数量24袋,购进价格10.00元/袋,销售数量15袋,销售价格12.90元/袋,剩余9袋还未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09.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因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93.5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巧理”牌龙口特产粉丝的进货票据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商资质。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3.50元;2、罚款38.70元。
38.7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5
东辽市监处罚﹝2025﹞14号
经查,“好快来”牌无漆竹筷为食品类接触产品,因该商品材质为天然楠竹,天然楠竹随时间推移会产生腐坏、开裂等现象,所以该商品为限期使用的产品(通过使用后,性能或效果会改变,不能继续使用或达到原有效果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及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产品信息8.3:“标示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之规定,上述商品应在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及安全使用期。同时在该商品的生产厂家浙江双枪竹木有限公司关于“好快来”牌无漆竹筷的企业标准(Q/ZSQ001-2022)8.1中明确规定“每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商标、执行标准号、合格证、材质、电话、生产日期、品名等,货号、条码、使用说明、材质说明、温馨提示视具体情况宜标注或不标注,产品等级不标注默认为合格品,优等品需明确标注,或客户指定标识。”但实际商品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及安全使用期。该批次“好快来”牌无漆竹筷于2024年10月5日购进,购进10盒,进货价4.70元/盒,销售价7.80元/盒。截至2024年12月14日共售卖4盒,退货6盒,违法所得12.40元,货值金额78.0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该批次“好快来”牌无漆竹筷的进货票据证明。
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2、罚款7.80元。
7.8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6
东辽市监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价格标签内容与实际商品真实品名不符,该“核灵”牌传统粉丝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与2024年4月6日购进,共进货两次,第一次与第二次分别进货36袋,进货价7.13元/袋,销售价9.90元/袋,截至目前该批次“核灵”牌传统粉丝销售38袋,剩余34袋,货值金额712.8元,违法所得376.2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两批次“核灵”牌传统粉丝的进货票据证明。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品的品名属于价格信息,尤其是标价签当中的商品名称属于价格信息的必备要素。当事人对商品名称中的产品特征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存在构成“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的风险。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76.20元;2、罚款75.24元。
75.24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7
东辽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的“YY-021雨洋刷洗大王”标签标注该款产品由塑料、丝线、海绵构成,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但未标注生产厂家、地址、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上述产品于2024年10月5日购进,购进200包,进货价0.90元/包,销售价1.30元/包,货值金额260.00元,违法所得37.60元,截至2024年11月26日共售卖94包,下架退货106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及退货单证明。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7.60元;2、罚款26.00元。
26.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8
东辽市监处罚﹝2024﹞85号
经查,“凯旋兄弟”牌饺子帘为食品类接触产品,因该商品材质为仿竹青+铁边,铁边随时间推移会产生生锈等现象,所以该商品为限期使用的产品(通过使用后,性能或效果会改变,不能继续使用或达到原有效果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及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产品信息8.3:“标示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之规定,上述商品应在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及安全使用期。同时在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平度市顺艺凯日用工艺厂关于“饺子帘”的企业标准(Q/370200XYK002-2021)7.1中明确规定“每个包装上应带有验收合格证并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企业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但实际商品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及安全使用期。东辽县欧德福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及2024年6月12日在宽城区豹云日杂百货店共进货两批次,分别为60个及20个,2022年12月5日进货单价为6.20元/个,2024年6月12日进货单价为7.00元/个,销售单价均为10.80元/个,截止2024年11月19日,已销售49个,剩余31个,其中2022年12月5日批次销售了39个,获利179.40元;2024年6月12日批次销售了10个,获利38.00元,违法所得217.40元,货值864.00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7.40元。2、罚款86.40元。
86.4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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