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欧德福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联众 | 注册资本:116.4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22MA7G36146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金旺华庭小区A号楼商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5﹞103号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赤砂糖,但该商品价签内容标注为红糖,与实际商品名称不符。经查,红糖和赤砂糖的核心区别在于生产工艺:红糖以甘蔗为唯一原料,经甘蔗汁直接熬煮浓缩(不经过分蜜工序)制成,保留了甘蔗中的钙、铁等矿物质及焦香风味,多为块状或粉末状、易结块,执行国标GB/T35885;而赤砂糖是工业化生产白砂糖的副产品,由分离白砂糖后剩余的糖蜜与未完全脱色的结晶干燥而成,营养流失多、风味单一(仅带淡淡糖蜜味),多为均匀颗粒状、不易结块,执行国标GB/T35884。当事人于2025年7月13日购进上述产品,购进数量2件,每件50斤,共100斤,购进价格200.00元/件,共400.00元,销售数量50斤,销售价格4.50元/斤,剩余50斤还未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因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25.0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赤砂糖的进货票据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商资质。
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5.00元;2、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2
东辽市监处罚﹝2025﹞99号
经查,该商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上印有“02”标识,根据《塑料购物袋的环境、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21660-2008)规定,塑料购物袋常用塑料主要原料缩略语、名称及代号的标准,代号为“02”的塑料制品主要原料为高密度聚乙烯,属于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涉案产品塑料袋环保标志代号为“02”属于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2020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其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因此,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该批次塑料购物袋于2025年1月21日购进,购进136500个,进货价0.077元/个,进货款10510.5元,销售价0.30元/个。截至2025年8月18日共销售2302个,获利513.35元,货值金额40950.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销货凭证,并将不可降解塑料袋已经更换为环保可降解购物袋。
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3
东辽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从辽源市西安区文洋豆制品摊床购进上述食品,购进单位为袋,购进价格为1.00元/袋,购进数量为100袋,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32袋,销售价格为1.50元/袋,当事人于2025年8月24日将剩余的68袋进行退货处理,上述内容当事人均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2.1“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之规定,且参照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食品的单位为袋,我局认定上述食品为预包装食品。按照规定,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计量称重”,不符合规定。综上,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产生的违法所得为48.00元。
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