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洪启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洪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9TKR01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东兴乡新胜村三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调查查明,2024年04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当事人后屋库存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辰越良品牌果粒多38袋和六必居牌芝麻酱6瓶,其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07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2022年0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该过期食品处无显著标示。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天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林市监责改【2024】D03号。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于2024年05月06日再次对林甸县洪启食杂店(经营者郭洪启)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后屋库存货架上仍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过期食品处无显著标示,也没
有对之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由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主体资格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两次现场检查时相关的事实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
5.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相关情况。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