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竹山康灵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饶海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DD7NY0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25号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朱仕朋、陈少林在经营者饶海燕陪同下,对竹山康灵药房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场所分西药房和中药房,西药房公示有《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代码为92420323MA4DD7NY0X ,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鄂DB719e00007。西药房第一排横放透明玻璃药柜为外用药存放区域。根据投诉人视频证据,涉案的正信堂牌百草止痒膏曾摆放于该玻璃药柜内,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物品,且该药柜内大部分外用药无价格标签。检查过程中,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饶海燕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202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少林、岳敏对竹山康灵药房经营者饶海燕进行调查询问,饶海燕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其陈述此次涉案的正信堂牌百草止痒膏于2025年9月25日从陕西顺正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进价9.8元/盒,售价15元/盒,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2025年12月24日,投诉人到店欲购买治疗儿童湿疹的药品,饶海燕先提供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后因投诉人提及为1-2岁儿童使用,便更换为百草止痒膏,并向投诉人介绍该产品为中药成分,不含激素且效果更加温和,并在投诉人询问该产品是否可以治疗湿疹时,给予了可以治疗湿疹的答复。 经查,上述“百草止痒膏”为商标,产品实际名称为:医用退热凝胶,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规格为20g,产品批次为20250502,有效期至20270501,产品包装盒上标注的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有效期为两年。产品备案编号为:黔东南械备20230104,产品生产备案凭证编号为:黔东南药监生产备20230014号。产品描述:由卡波姆、丙三醇、去离子水降温物质及铝塑复合材料、聚乙烯包装材料、玻璃货塑料包装材料组成。 经调查核实,上述上述“百草止痒膏”为一类医疗器械,且组成成分并非中药材。竹山康灵药房经营者饶海燕在经营过程中,夸大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虚假宣传产品组成成分。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西药房外用药存放区域的大部分外用药无价格标签。 另查明,竹山康灵药房经营者饶海燕在接到举报后,自主与投诉者协商,于2026年1月27日赔付投诉人人民币800元整,双方达成和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一类医疗器械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所有证据材料,涉案金额较小,并且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投诉人的赔偿请求的积极赔付并取得投诉人谅解的情节,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经办案机构复核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予以适当减少,由罚款3000元减少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落实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我局现场检查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能够立即自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综上,办案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00(贰仟)元罚款
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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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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