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金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倩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MACABJ00X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牙河西侧水岸华庭11-1、11-1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津南卫医罚〔2026〕0019号
天津津南金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9-01
2
津津南卫传罚〔2026〕0002号
天津津南金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医疗器械在治疗使用前未按照说明书消毒,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二、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应予以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8-26
3
2026-0054号
天津津南金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存在对重复使用的口腔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警告
-元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7-28
4
津津南卫放罚﹝2025﹞0013号
天津津南金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违法事实二,未按规定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综上建议立案调查。
警告并处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