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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楚山牛老地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奎注册资本:3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DM42WB1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宝丰镇华旭庄园1栋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54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开始在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宝丰镇华旭庄园1栋1号门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共有3名从业人员,办理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问题:1.操作间油污严重,抽油烟机外壁、内壁使用后未保持清洁;2.冰箱冷冻柜内生的腰花与熟的猪头肉等食材未分开贮存,待加工的素豆干、干菜与牛肉等混放,易造成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2026年2月5日因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被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其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市监当罚[2026]441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山市监责改[2026]441号),截止2026年4月8日当事人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仍然存在上述问题。...[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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