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太平镇永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荣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CFQG93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姚岗枣双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12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0年08月20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商品销售。由于当事人对食品销售的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够,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食品经营,导致当事人出现上述违法行为,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案发。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3月 、4月从枣阳采购了“千叶莲号金丝黄菊”和“米花糖”,在采购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再查明,本局曾于2025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海天牌味精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26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市监当罚〔2025〕22号)文书,责令其在2025年11月5日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本局已就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本次违法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所指的拒不改正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