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苏浙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康冬 | 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82MA22MTQT47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居十三组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6
(2022)苏0692民初2441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皋市苏浙百货经营部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皋市监处罚〔2023〕1100884号
2023年9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用于销售的大葱14.4千克(销售价格5.78元/千克),此14.4千克大葱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上述大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14.4千克大葱全部销售,销售款计83.23元(5.78×14.4)。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用于抽样的大葱时,未查验大葱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进货凭证。且当事人销售大葱未建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葱的货值金额为83.23元(5.78×14.4),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不合格大葱货值金额较小,因此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大葱时,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2,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0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2
皋市监处罚〔2023〕1100564号
现查明,2023年7月16月,当事人以12.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1瓶什锦菜(盐渍菜)即食类。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什锦菜(盐渍菜)即食类(生产日期:2022年6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截止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有上述什锦菜(盐渍菜)即食类2瓶。
另查明,涉案什锦菜(盐渍菜)即食类系当事人2022年6月15日从如皋市东恩调味品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6瓶,单价为9元/瓶,当事人将上述什锦菜(盐渍菜)即食类以12.8元/瓶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什锦菜(盐渍菜)即食类4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瓶),其余2瓶待售,故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8.4元(12.8元/瓶×3瓶),违法所得为3.8元(12.8元-9元)。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