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百源纸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琴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596491436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脉旺镇刘口村3组(原刘口村小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12号
2026年3月19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食品用纸包装(纸杯)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查明当事人未按《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2026年4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查明当事人并未改正。本局于2026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蒋琴丽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纸杯)未按规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湖北鑫百源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琴丽,2026年4月15日前来我局接受了调查。经调查2026年3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食品用纸包装(纸杯)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查明当事人未按《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风淋室出口通道、检验室堆放杂物,未使用;没有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没有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生产车间、仓库不封闭,存在鼠患安全。
202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查明当事人并未完全改正。2026年4月15日蒋丽琴前来我局接受了调查,承认公司的质量安全总监是蒋丽琴,质量安全员是段胜兵。承认公司没有完整填写并上传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一直没有使用风淋室;检验室一直堆放杂物,没有使用;没有做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也没有做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生产车间、仓库不封闭,存在鼠患安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纸杯)未按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2025008
湖北鑫百源纸制品有限公司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证书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汉川市卫生健康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