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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甘庄大龙潭山泉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依香约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8MAC42K4A5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甘庄街道原老车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6﹞33号
2026年3月10日,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受玉溪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对元江县甘庄大龙潭山泉水厂的大龙潭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抽样7桶送检,并于2026年4月7日出具编号为NO:SC20260041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8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证,2026年3月9日,当事人生产规格为18.9升/桶的饮用天然泉水81桶,并以7.00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6年4月13日售出饮用天然泉水81桶,货值金额567.00元,违法所得56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陆拾柒元整(567.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195号
经查证,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规格为18.9升/桶的饮用天然泉水89桶,生产成本5.00元/桶,并以7.00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11月25日售出饮用天然泉水89桶,获销货款623.00元,获违法所得62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建议: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贰拾叁元(623.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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