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岳鸣 | 注册资本:2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144502237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上水矸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1
(2025)浙0203民初1771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梁**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3-08-31
(2023)浙0203民初499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泰州艾米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3-07-19
(2023)浙0203民初499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陈**,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泰州艾米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3-06-05
(2023)浙02民终15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宣城市联邦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4-18
(2023)浙02民终15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宣城市联邦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0-28
(2022)浙0203民初9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宣城市联邦投资有限公司,唐**,舟山市民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翁**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7
2021-03-29
(2020)浙0203民初803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天利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8
2019-10-29
(2019)浙0203民初825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靳*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9
2019-07-15
(2019)浙0282民初5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
10
2019-07-12
(2019)浙0203民初3445号
加工合同纠纷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
嵊州市五粮园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8
2024-03-18
(2023)浙0203执3234号之一
合同纠纷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翁**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2-28
2024-02-02
(2023)浙民申6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米某实业有限公司、翁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2-19
2024-01-18
(2023)浙0203民初499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新林、陈根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6452.66元
民事案件
4
2023-02-22
2021-05-21
(2020)浙0203民初8033号
企业借贷纠纷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利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04
2020-09-11
(2020)浙02民终247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04
2020-05-07
(2019)浙0203民初825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靳*与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188.76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15
2020-04-24
(2019)浙0203执6027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嵊州市五粮园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2-13
2019-07-14
(2019)浙0203民初3445号
加工合同纠纷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五粮园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9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7-24
2019-06-03
(2019)浙0203民初564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靳**与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6-04
2018-05-14
(2017)浙0205民初1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米氏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金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6〕492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