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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司诺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美凤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BN27PN5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新兴路112弄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明,2025年5月26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锡市华东商贸城永某五金电器经营部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二开双开关(规格型号为2K2 10AX 250V~、生产批号:25.02.14)进行抽检,经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报告(编号:编号:2025AJJG00268),其中,不合格项为“耐热”;检测依据:GB/T 16915.1-2014。当事人售出涉案开关100只,货值计170元,违法所得35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未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未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同时未建立和执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5元,上缴财政;二、罚款340元,上缴财政。
34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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