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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知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艳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3686027813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尚志市苇河林业局冲河林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31
2016-12-09
(2016)黑06民终29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大庆纬五路分店、黑龙江省绿知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6〕65号
2026年4月28日执法大队接到食安办转办线索,反映黑龙江省绿知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29日生产的林树浩牌椴树蜜(规格:规格:500g/瓶),经抽样检验,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签收,并当场表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4年8月29日批次椴树蜜的原料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手续。因线索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立案条件,2026年5月6日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按照客户电话订单,生产三箱规格为每瓶500克的林树浩牌椴树蜂蜜、每箱24瓶,后因客户有事外出取消订单,该批次椴树蜜被当事人存放在库房。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电话联系到上海市杨浦区海江水食品商行,双方有合作意向,当事人计划将该批次椴树蜜以每瓶10元的价格销售给上海市杨浦区海江水食品商行,但该商行未经营过蜂蜜产品,担心销量不好,因此当事人决定将三箱该批次椴树蜜无偿送给该商行作产品推广。当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通过韵达快递将三箱上述批次椴树蜜发货给上海市杨浦区海江水食品商行,未收取货款。按照当事人所定销售价计算,该批次椴树蜜货值为720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椴树蜜的原辅料采购台账、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销售清单、出厂检验报告及采购方经营资质等手续。 2026年4月07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在上海市杨浦区海江水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内,对待售的上述批次椴树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4月23日出具No:93260000029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椴树蜜原料、半成品、成品无库存。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向上海市杨浦区海江水食品商行发出该批次不合格椴树蜂蜜的召回通知,但因销售给不特定顾客及自行销毁等原因,该批次不合格椴树蜜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绿知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张艳河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具备的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上海市杨浦区海江水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不合格椴树蜜的采购方及采购方具备的经营资质。 3、张艳河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调查认定的事实予以承认。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No:932600000293号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2024年8月29日生产的林树浩牌椴树蜜的检验结论及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情况。 6、2024年8月29日批次林树浩牌椴树蜜的原料产地证明、采购记录、生产记录、销
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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