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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嘻游商务酒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泓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DYLN21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经济开发区前进路7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13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0年4月10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生活住宿服务等经营活动。据当事人述称,涉案55台组装电脑系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从枣阳市星时光电脑经营部处采购,购进费用为50万左右(远高于1万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购买票据和购买合同。2023年10月,当事人在涉案电脑组装调试完成,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情况下即投入经营使用,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案发。 当事人经营场所台式电脑使用的电源系中国长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制造,输入:180~240V~5A/50Hz,额定输出功率525W。经核算,该店使用的组装机实际额定电流为(额定功率(525W)÷额定电压(220V)=额定电流)2.38~2.39A。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计算机(0901)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6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6〕100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电脑强制认证证书、采购合同等材料,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电脑投入使用后的相关收支账簿等,直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与枣阳市星时光电脑经营部签订的采购合同、该批次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未能提供其提供上网服务的相关收入证明。 由于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为房费与上网服务打包计价,上网服务无独立收费标准、无单独结算记录,无法准确区分、剥离、核算使用案涉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相关服务直接对应的违法收入金额,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装电脑的相关获利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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