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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宏成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家浩注册资本:2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2MA6XX07616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文化小区3号楼2单元5层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税二稽罚〔2025〕15号
(一)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陕西宏成靖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沧州湍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开票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开票总金额619660.18元,税率13%,总税额80555.82元,价税合计700216元。 1.发票流检查 (1)涉案发票企业当月均已收到全部入账记库存商品科目,于申报2024年6月增值税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80555.82元,并全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对涉案发票业务具体情况向公司业务经理张灯进行询问,张灯称其确实在2024年初因公司天津项目需要欲采购保温隔音板,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联系到名为“廊坊川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一家供应商,经过询价后2024年3月微信支付样品款16740元整采购样品进行确认,随后在2024年6月签订合同,对方全额开具发票,公司根据对方业务员提供的账户信息支付定金共24万元,后由于项目甲方监理审验样品隔音板消防不合格所以取消该笔订购业务,与供应商沟通商议退款,最终未发生实际采购业务,与对方业务员联系退还定金后再无联系。 (3)根据业务经理张灯的询问笔录,其联系的供应商名为“廊坊川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但其并未留意实际签订合同时供方为“沧州湍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方与合同方供方都是沧州湍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数量金额型号与合同内容一致。 (4)根据收到上游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情介绍、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等内容、资料,证明上游企业沧州湍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同时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9份,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5)企业称因公司管理不规范,财务均由兼职会计负责,生产经理2024年6月下旬代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对方销售人员即开具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后企业2024年7月2日起陆续向供应商公户付定金款24万元,而期间7月2日正式收到甲方监理公司发送的监理通知单告知该批材料防火等级未达标需整改,与供应商沟通无果后最终取消合作选择退款,因现场人员未及时将上述具体情况告知会计,致使涉案发票入账抵扣未及时转出。 2.货物流检查 企业称涉案虚开发票涉及实际业务并未发生,因接收样品后公司甲方检查不合格而取消该笔采购业务。企业提供了样品装车时的图片截图,因实际合同终止,并未有实际货物运输。
对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应为15491.51元。
15491.51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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