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游十美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游十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UNEJHX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檀林镇流芳村一组游十美私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96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述从漕河工贸供货商处购进:“潘婷”牌洗发露20瓶,购进日期2022年8月,净含量400ml/瓶,用途:洗发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37,生产商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代码T),生产地址太仓市通港东路88号,生产批号0071A52332,限期使用日期(T)20230311,进价20元/瓶,售价35元/瓶,至案发日止库存5瓶在货架上待售,另消费者购买了1瓶并投诉至本局;“蜂花”牌小麦蛋白护发素10瓶,购进日期2022年2月,净含量450ml/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沪妆20160066,生产商上海银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上海闵行区北松路1501号,生产批号580158212,限期使用日期20230512,进价5元/瓶,售价10元/瓶,至案发日止库存2瓶在货架上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投诉人购买1瓶已以现金方式退还,其他上述产品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当事人的申请下,经负责人批准,案涉产品已现场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14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蕲春市监处罚〔2023〕371号
当事人共购进“农家刁子鱼”30袋,规格为60克/袋,进价2元/袋,售价5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日,保质期210天,库存5袋放在货架上未售出。因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涉案食品进货单据,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无法查证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由当事人申请,本局负责人批准,在执法人员监督下,2023年9月13日已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