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时梅记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淑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DN2AWF6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与多福路交汇处复地汉正街项目(云尚武汉国际时尚中心)4号楼10层1号-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5〕218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在武汉市硚口区云尚武汉国际时尚中心项目4号楼10层1号-3处从事经营活动,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金汇食品旗舰店”从事互联网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案涉酸梅膏系从武汉市金汇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相关合作合同协议及购进发票。 案涉商品广告页面显示有加大加粗的“中华老字号酸梅汤”字样、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对武汉市金汇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编号为“QCSC2023TT13933”的“中华老字号”证书图片。 《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经本局执法人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名录查询,未在老字号名录中查询到企业名为“武汉市金汇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经执法人员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未查询到有关“中国企业质量认证监督中心”的相关机构信息。当事人对上述查询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于2024年8月9在京东开设网店并于后台上架案涉商品,陈述其于2024年8月13日招聘店内专门负责网店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其负责帮助实施、完成案涉广告的上架及发布。当事人支付工作人员劳务费用为3375元,案涉广告费用为3375元,有相关微信转账支付记录。 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30日删除案涉广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10125元。
10125.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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