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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跃祥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文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P1PBW6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全球通大道南排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4〕73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以1100元/辆价格向官渡区申杰电动车经营部购进“邦德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为TD T018Z)2辆,总购进价格2200元,销售定价1300元/辆,还未售出,货值金额2600元。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日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J02240880)显示:“邦德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为TD T018Z)导线布线安装项目和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被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书,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邦德富士达”牌(型号规格为TD T018Z)电动自行车2辆;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2600元。
26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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