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双华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军生注册资本:1220.243931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95YCX3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复旦街枫蓝国际1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12-10
(2020)黑0109民初3647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双华医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泰诚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330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市监处罚﹝2023﹞178号
经查该医院于2021年12月1日与哈尔滨星月医学检验实验室签订的核酸检测服务协议,2021年12月17日开始做核酸采样收费的,据负责人(于洋)所述当时做核酸采样收费是有价格公示的,参照公立医院的价格执行,单管采样收费40元/人、混管采样收费8元/人,并提供了当时的价格公示照片,由于刚开始做这项工作还不太熟练,而在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有368人是按单管采样收费的40元/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在哈尔滨星云医学检验实验室提取的核酸检测数据明细1份17页。该医院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第(五)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规定。在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共计收取单管核酸采样368人,收费标准为单管核酸采样40.00元/人,混管核酸采样为8.00元/人。其中有11人出具的是单检报告,其余357人出具的是混检报告的价格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每人多收费32.00元,共计357人,合计多收费金额11,42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4、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双华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3年2月6日提供的哈尔滨双华医院有限公司收费公示照片1份1页。6、2023年3月9日哈尔滨星云医学检验实验室提供的核酸检测数据明细1份17页。7、2023年2月6日哈尔滨双华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哈尔滨星云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核酸检测服务协议和黑龙江中科基因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服务协议共计13页。8、2023年3月16日,哈尔滨双华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核酸采样收费明细1份8页。9、于2023年2月7日、3月24日、6月2日对哈尔滨双华医院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6页。10、哈尔滨双华医院收费明细与哈尔滨星云医学检验实验室出具的核酸报告数据有些误差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提供人、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424.00元(上缴国库); 2.罚款45,696.00元(上缴国库)。
45696.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