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太阳岭有机农产品基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集友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6563849833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坪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食处罚〔2024〕26号
事人超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魔芋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违法事实一中,当事人超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魔芋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魔芋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魔芋食品;当事人魔芋食品标签执行标准标注有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构成产品标准代号标注有误的行为。综合以上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二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酸菜高山小笋标签配料表酸菜为复合配料未标注原始配料,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构成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7000.00元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