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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李烈光副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烈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2MA8THP6747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星尾厝里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5〕272号
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槟榔12包,分别为“和成天下”槟榔4包、“口味王”槟榔2包、“红运当头”槟榔6包。当事人供述,上述槟榔是2025年5月从上门推销的推销员处购进,通过现金购买,无进凭证,没有推销员的联系方式。当事人共购进“和成天下”槟榔4包(进价42元/包、售价50元/包)、“口味王”槟榔2包(进价25元/包、售价30元/包)、“红运当头”槟榔6包(进价25元/包、售价30元/包),进货后皆未销售出去。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没有收集到相关销售证据,故建议对当事人的供述予以采纳,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槟榔货值为440元(50元/包*4包+30元/包*2包+30元/包*6包=44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将上述槟榔逐一销毁。 当事人从事槟榔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厦门市辖区内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在厦门市辖区内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对涉案产品进行销毁,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四十三条适用条件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在厦门市辖区内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
-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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