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和孚树强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月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F4CNL7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路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5〕409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是小食杂店,当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入涉案橄榄8斤,购入价格共计为80元,后以12元每斤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元。截至我局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当事人已销售出涉案橄榄2斤,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橄榄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橄榄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橄榄的检验结果为: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一、没收涉案未销售出的橄榄;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三、处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08元(大写:叁仟零捌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2
湖浔市监处罚〔2023〕939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户,在和孚开了一家南浔和孚树强食品店,店内面积45平方米,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编号:浙销05032018000758,生产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当事人从湖州某副食店进购“李子柒”柳州螺蛳粉,具体时间和数量因当事人遗失凭据,年纪较大记不清了。当事人称进价9元/包,售价11元/包。现场检查仅发现1包待售存货,上述未销售过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11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故涉案货值金额由当事人口述认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李子柒”柳州螺蛳粉1包;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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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