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顺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鹏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MA2CWB8W9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新社区综合楼3楼09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66号
当事人嘉兴市顺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菱坊路288号实施了(嘉兴)对个人或单位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15
2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12号
当事人嘉兴市顺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于2026年1月6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董亭浜路底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