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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大奔名烟名酒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3MA75EDKE8T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贵德县河阴镇南大街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贵德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明,2024 年9月2日,当事人父亲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五粮液52%vol 500ml”1瓶,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年05月25日(852140114)。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主体资质材料、货款票据、商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300元。另查明,被侵权注册商标详情如下: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207092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3878307号;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相关授权文书。2024年12月21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人申有松、薛冰凌鉴定该瓶扣留产品真伪。并出具川五辨(鉴)NO:5007243《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辨认/鉴定项目:防伪标识、瓶盖,辨认/鉴定手段:放大镜。辨认/鉴定结论: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据此判定:该批样酒非我公司生产,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涉案商品未销售无违法经营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酒1瓶;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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