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解放大道雅斯特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长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L1LJ1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解放大道196(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392号
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酒店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酒店有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一台正在使用中,使用单位名称:石首市解放大道雅斯特酒店,设备代码:31104210812017070261,产品编号:2016121201,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日期:2023年06月16日,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06月,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证编号:梯11鄂D7867(17),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结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市监特令[2023]第18-01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酒店检查时,这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上次检查出现问题改正情况的检查,当事人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仍未建立建全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