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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俊杰、常铁蛋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4721940123Y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356号首层及夹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2
(2025)粤0104民初1422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谢**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2
(2025)粤0104民初1422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谢**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4
(2024)粤0104民初2292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朱**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9
(2024)粤0104民诉前调43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朱**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1
(2024)粤0104民诉前调43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朱**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6
2023-12-08
(2023)粤0192民初1482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互联网法院
7
2023-12-08
(2023)粤0192民初1482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互联网法院
8
2023-12-08
(2023)粤0192民初1483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互联网法院
9
2023-12-06
(2023)粤0192民初1483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互联网法院
10
2023-12-06
(2023)粤0192民初1482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
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1-02
2022-09-27
(2022)京0491民初21992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1-02
2022-09-27
(2022)京0491民初21993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21
2022-03-15
(2022)京0491民初845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21
2022-03-15
(2022)京0491民初845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普通合伙)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01
2019-08-28
(2019)粤0104民初6566号
物权保护纠纷
冯**与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30
2019-12-21
(2019)粤01民终20437号
合伙协议纠纷
冯**、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10-15
2019-09-17
(2019)粤0192民初2245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452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3月10日,主要从事临床检验、专科疾病预防、治疗等服务。为达到更广泛的宣传效果,吸引公众前往该院接受胃肠道检查、治疗,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分别与上海某公司及重庆某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上海某公司及重庆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群发短信服务,向公众群发宣传短信。从2024年10月1日开始,上海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以每条0.04元/条的单价,共为当事人发送了9760条内容为“【广州市民胃肠健康普查】广州市民胃肠道健康普查正在进行中,有胃痛、肠胃不适、便血、痔疮、肛门不适等症状的市民,回复1申请普查,拒收请回复R”的宣传短信;重庆某公司以每条0.04元/条的单价,共为当事人发送了1250000条内容为“【广州市民胃肠健康普查】广州市民胃肠道健康普查正在进行中,有胃痛、肠胃不适、便血、痔疮、肛门不适等症状的市民,回复1申请普查,拒收请回复R”的宣传短信。短信内容经当事人编辑、审核无误后,上海某公司及重庆某公司会随机挑选广州号段的手机号码,向公众发送上述宣传短信。当事人自2024年3月起自行随机向以前曾接受过相关宣传短信的公众再次发送宣传短信。经确认,当事人发送上述宣传短信的违法行为从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14日止。 为核实情况,本局执法人员致电相关患者,最终取得联系并愿意配合调查的患者,表示收到了上述宣传短信,且收到短信时无法判断发送短信的主体。上述患者认为上述短信中宣称的“广州市民胃肠健康普查”,属于广州市政府举办或授权举办的惠民活动,又或者是相关公立专科医院举办得惠民活动,才前往当事人处接收检查、治疗。实际上当事人并未与广州市相关部门签订过相关协议,亦未受到广州市相关部门委托举办“广州市民胃肠健康普查”此类广州市级别的全民胃肠健康普查。 经确认,当事人因上述发送上述宣传短信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为308719.28元。 另查明: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贴的价格公示表缺少了“电子结肠镜检查”(费用272元/次)和“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费用200元/次)等项目。当事人无法确认该院经营额和利润中,因未明码标价而产生的经营额和利润的具体数额,故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通过向公众发送内容为“【广州市民胃肠健康普查】广州市民胃肠道健康普查正在进行中,有胃痛、肠胃不适、便血、痔疮、肛门不适等症状的市民,回复1申请普查,拒收请回复R”宣传短信的方式,对其服务的性能、规模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因上述宣传短信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为308719.28元。对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二》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的情节符合从重情节行政处罚的幅度。同时当事人的行为于2025年3月14日被媒体所报道,引发舆情,调查期间受访患者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级别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8719.28元,处12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表示更新价格公示表时因工作失误才缺失部分项目,且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违法情节轻微,现在已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合并以上两项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8719.28元; 二、罚款1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508719.28元。
1200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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