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金恩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03MAC3KC5N3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北门大街47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淮市监处罚〔2025〕X00088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烟酒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销售给投举人8瓶“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鉴定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共同鉴定,上述8瓶“五粮液白酒”属于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交代上述8瓶“五粮液白酒”的合法进货渠道,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材料。因其中2瓶39%vol“五粮液白酒”无法查清是否为当事人销售,根据投举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850元/瓶*6瓶=5100元。因本案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故无法查实涉案产品进货价格,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2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200元,上缴国库。
10200.00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