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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缘惠享母婴月子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劳廉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21MACW052F7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5号伟恒皇珠广场四层4-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5〕231号
查实一,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接手位于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5号伟恒皇珠广场四层4-1商铺“合浦惠享母婴月子中心”的店面,包括仪器、产品等,并以“合浦缘惠享母婴月子中心”为名称办理了营业执照。 查实二,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从合浦县西场镇凌美燕母婴用品店以138 元/盒的购进价格购进5盒“藻油DHA凝胶糖果”(生产日期:20220502;保质期至:20240501;生产许可证号:SC10644140300107;净含量:22.8g),商家再附赠5盒。当事人共获得上述“藻油 DHA 凝胶糖果”10盒,自用了9盒,剩余1盒摆放在经营场所待售。直至2025年1月26日被我局查扣,上述1盒“藻油 DHA 凝胶糖果”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销售价格138元/盒,货值金额138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初次违法,并按规定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138元)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被查处后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查实三,当事人于2023年购进日用品“周十五蜂蜜露”,具体的购进时间、购进数量、价格无法查清。至2025年1月26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蒸熏房内存放有1盒未拆封的“周十五蜂蜜露”(规格:10mLx12支;执行标准:QZRCSW001-2022;生产日期20230102;保质期:12个月);大门入门左边靠墙货架上存放有4支“周十五蜂蜜露”(规格:10mLx12支;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QZRCSW001-2022;生产日期20230102),密封袋装2支“周十五蜂蜜露”(生产日期:20230201)。上述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周十五蜂蜜露”是给便秘的宝妈使用的,2024年5月当事人给宝妈使用了1支过期的“周十五蜂蜜露”。当事人给宝妈使用上述“周十五蜂蜜露”的费用包含在月子服务套餐中,不另外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我局依法查扣上述过期“周十五蜂蜜露”共18支,“周十五蜂蜜露”市场价1.5元/支,货值金额27元。 查实四,2025年1月26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产康部置物架上摆放有1瓶已拆封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小老师橄榄油基础油”(净含量:1000ml;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35;执行标准:QB/T4079;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包装:OLY210811A01,2024/08/10)。当事人从前任经营者接手上述“小老师橄榄油基础油”,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继续用于给宝妈通奶按摩。由于给宝妈通奶按摩费用包含在月子服务套餐中,不另外收费,且每次使用上述“小老师橄榄油基础油”的用量无法确定,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小老师橄榄油基础油”的市场销售价是25元/瓶,货值金额25元。 查实五,当事人从前任经营者处接手6支“LUCAS’PAPAW OINTMENT”,该产品为化妆品木瓜膏,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标识,也没有标示中文的“产品名称,注册人、备案人、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字、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等信息。至2025年1月26日我局检查,上述“LUCAS’PAPAW OINTMENT”当事人的员工自用了1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以45元的价格销售了1支,于2024年3月5日以38元的价格销售了1支,获得营业收入83元,剩余3支被我局依法查扣。涉案货值金额共218元,违法所得83元。 查实六,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纯中草药面膜粉”购进化妆品“中药海藻面膜”(外包装仅标示“使用方法、面膜功效”,未标注其他产品相关信息)共1000g(2瓶),购进价格18.815元/瓶。购进上述“中药海藻面膜”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中药海藻面膜”瓶身只标示有“功效、使用方法”,未标示“注册人、备案人、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字、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等信息。 另查明一、当事人从前任经营者处接手5瓶未拆封化妆品“中药海藻面膜”(外包装仅标示“使用方法、面膜功效”,未标注其他产品相关信息)存放在其经营场所蒸熏房;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纯中草药面膜粉”购进共1000g(2瓶)化妆品“中药海藻面膜”(外包装仅标示“使用方法、面膜功效”,未标注其他产品相关信息),其中1瓶开封试用后存放在其经营场所的产康部,另外1瓶被店长拿走。上述化妆品“中药海藻面膜”包装未标示“注册人、备案人、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字、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等信息。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或使用上述标签不符合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6 倍以上 1.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失效的“周十五蜂蜜露”18支;2、罚款27元。 三、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小老师橄榄油基础油”1瓶(已拆封);2、罚款3000 元。 四、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LUCAS’PAPAWOINTMENT”3支;2、没收违法所得83元;3、罚款3000元。 五、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购进化妆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 元。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小老师橄
14027.00元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