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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师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200MA380JTD2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英雄开发区(北园)高椅山水库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3
买卖合同纠纷
刘*
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
2025-04-24
(2025)赣0112民初1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正欣包装有限公司
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5
(2025)赣0112民初1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正欣包装有限公司
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4
2025-01-07
(2024)赣0192民初4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城市翔武包装有限公司
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12-16
(2024)赣0192民初4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城市翔武包装有限公司
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4-07-31
(2024)赣0192民初35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同欣包装有限公司
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0-09-30
(2020)赣0791民初2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鑫港科技有限公司
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1
买卖合同纠纷
刘*
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桐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31
2020-09-30
(2020)赣0791民初2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鑫港科技有限公司、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950.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经市监食生处罚〔2024〕7号
当事人涉嫌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赣江新区灵灵龙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7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当事人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已构成该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0.00元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2
洪临市监食检处罚﹝2023﹞11号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六编第十六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2 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并处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42.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合计罚没款57642.8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2.8元; 2、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7642.8元上缴国库。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蛋皮月饼(草莓味),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蛋黄广式月饼(黑芝麻味)和蛋黄广式月饼(豆沙味),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以及当事人生产的广式月饼(莲蓉蛋黄味),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以上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在一年内产品多次被监督抽检为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该批次的食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且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潜在风险,整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截止目前,上述抽检地区未向本局通报不合格产品造成危害后果,本局亦未接到任何该不合格产品产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投诉举报;考虑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少,货值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召回相关产品,目前市场上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70000.00元
南昌临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3
洪临市监处罚〔2023〕11号
当事人生产的蛋皮月饼(草莓味),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蛋黄广式月饼(黑芝麻味)和蛋黄广式月饼(豆沙味),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以及当事人生产的广式月饼(莲蓉蛋黄味),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以上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7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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