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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天凤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5757040370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房县城关镇桃园社区(一照多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0
(2019)鄂0325民初15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刘**,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许**,谢*,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30
2020-10-21
(2020)鄂0325执580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8-28
2020-04-27
(2020)鄂0325执3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8-28
2020-04-27
(2020)鄂0325执3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8-28
2020-04-27
(2020)鄂0325执3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8-28
2020-04-27
(2020)鄂0325执3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4-26
2020-01-07
(2020)鄂0325财保4号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4-26
2020-01-07
(2020)鄂0325财保3号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4-26
2020-01-08
(2020)鄂0325财保5号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3-31
2020-01-08
(2020)鄂0325财保6号
房县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3-31
2020-01-06
(2020)鄂0325财保1号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5〕168号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实地核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内发现1罐已张贴标签的银耳,其标签内容为“名称:椴木银耳,配料:椴木银耳,产地:房县,质量等级:一级,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外包装2025/4/10,贮存方法:干燥、阴凉密封保存,生产许可证:SC11642032500019,执行标准:GB 7096-2014,分装商: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房县城关镇桃园社区,联系电话:0719-3223599”等内容。经当事人核对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1罐银耳与举报人购买的同品名、同规格、同批次的银耳。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7096-2014)之规定,无银耳制品等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分装生产的银耳原料是从房县周边乡镇农户手中收购,当事人进行检测时也未对其理化指标进行检测,故无法判定其等级。当事人共制作了200份上述标签,均已在产品张贴售出或存放于经销商店铺内,故当事人厂区只发现有1罐样品。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将已售出的或供给经销商的同品名、同规格、同批次的银耳召回,并将张贴的标签销毁。该虚假标注等级的产品标签为当事人自己制作打印,故无广告制作费用。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窗口(收款人: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定情形外,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对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3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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