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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宋能传水产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能传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KP6PX4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生鲜市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5
(2024)鄂0111民初11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宋**,武汉市洪山区宋能传水产经营部
邱**,周*,武汉市洪山区小食侯湘餐饮店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4
(2024)鄂0111民初11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宋**,武汉市洪山区宋能传水产经营部
邱**,周*,武汉市洪山区小食侯湘餐饮店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07
(2024)鄂0111民初11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洪山区宋能传水产经营部
武汉市洪山区小食侯湘餐饮店,周*,邱**
裁判文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6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洪山区宋能传水产经营部、宋能传
武汉市洪山区小食侯湘餐饮店,周*,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9
2025-01-20
(2024)鄂0111民初11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某某水产经营部与武汉市洪山区小食侯湘某某店、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66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明,涉案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E8,制造单位为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0361,无封签、无强检合格标志。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2-1125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电子计价秤的购进票据、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电子计价秤的来源、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定。 2025年9月11日,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5LY825015208-001)检定结果显示:检定结论:III级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对经营的水产品进行称量销售,未对涉案电子计价秤申请定期检定。当事人称涉案电子计价秤系其从白沙洲市场外某摊贩处购得,并开始使用,对该秤示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知情。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秤准确的购进及使用时间、次数,且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5年1月,当事人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受到过本局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人民币1400元。
14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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