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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王椰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国良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YQX0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辉六路89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6
(2025)浙0109民初3676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江西南丰振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大王椰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2
(2025)浙0109民初3676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江西南丰振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大王椰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8
(2025)浙0109民初32960号
合同纠纷
江西益佳木业有限公司
杭州大王椰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1
(2025)浙0109民初31539号
追偿权纠纷
杭州大王椰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朱**,临沂市润轩木业板材厂,王**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9
(2025)浙0109民初6672号
追偿权纠纷
杭州大王椰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诺易思家具制品有限公司,王**,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6
2023-11-15
(2023)浙0109民初15544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杭州大王椰智环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
缙云县广顺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7
2023-08-14
(2023)沪0112民初3074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来安县新豪迈地板有限公司,李*,张**,张**,杭州大王椰智环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李**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8
2023-08-14
(2023)沪0112民初3074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大王椰智环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李*,李**,张**,张**,来安县新豪迈地板有限公司
闵行区人民法院
9
2022-11-10
(2022)沪0112民初3356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张**,杭州大王椰智环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来安县新豪迈地板有限公司,李**,李*,张**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10
(2022)沪0112民初3356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张**,李**,来安县新豪迈地板有限公司,张**,杭州大王椰智环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李*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1
2022-10-21
(2022)沪0112民初3356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25
2022-06-06
(2021)闽0305民初60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杭州大王椰智环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善大王椰整体橱柜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09
2020-07-03
(2020)浙0109执25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大王椰智环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芜湖茂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17
2019-11-25
(2019)浙0109民初164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大王椰智环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茂禄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91344.51元
民事案件
5
2019-06-26
2019-05-17
(2019)川0114民初4135号
刘**与杭州大王椰智环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32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案涉抽检批次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系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共30张,成本170元每张,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指令单、销售订单、成本核算单。后,当事人将以上案涉批次30张板材销售给被抽检单位,售价170元每张,未获利。当事人表示,板材行业竞争激烈,其某些板材都是亏本销售,抽检款板材确实按成本价销售。案涉板材均已全部销售裁切加工,无法召回。综上,本局采信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生产案涉产品30张,货值5100元,未获利。事后,当事人不再生产抽检规格板材,写有停产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生产不合格板材曾被多次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款10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因生产不合格板材曾被多次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2
杭萧市监处罚﹝2025﹞79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案涉抽检批次智能生态免漆板(JSSTSA272ENF级),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上表明的规格型号JSSTSA272ENF级,是错误的,JSS是内部识别代码,TSA272是供应商的代码,ENF是甲醛释放量标识,表明按国标要求甲醛释放量是≤0.025毫克每立方米。当事人亦称其生产的板材是以尺寸、花色名称作为规格型号的区分,以产品合格证表明的产品规格为准,当事人向被抽检经销商求证,被抽检批次产品是素银灰2010-1085型(产品规格:2440×1220×17mm,生产日期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指令单、销售订单,显示当事人委托广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板材65张,本局采信当事人以上陈述。当事人将以上案涉批次65张板材销售给一级经销商南京某某有限公司,售价141元每张,共获利325元(当事人提供成本核算单,显示总成本136元每张),后,南京某某有限公司又将该批板材销售给被抽检的二级经销商和县某某木业店。上述板材均已全部销售裁切加工,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案涉产品65张,货值9165元,获利325元。事后,当事人不再生产抽检规格板材,写有停产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智能生态免漆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因生产不合格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被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处罚款2800元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处罚款137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智能生态免漆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因生产不合格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被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处罚款2800元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处罚款13700元。
137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3
杭萧市监处罚﹝2025﹞190号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当事人生产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规格型号:1220×2440×18(mm),生产日期2024.03.19),经检验,表面耐香烟灼烧项目,依据《聊城市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被判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表示11月25日已收到检验报告(编号:LCJDZ240279),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了相关事项,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本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案涉抽检批次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系当事人按客户订单生产60张,总成本4920元,以91元每张销售给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经营部,收款5460元。因案涉产品库存3张已被聊城市市监局扣押,其余产品均已销售裁切加工,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案涉产品60张,货值5460元,获利54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处罚款28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处罚款2800元。
28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