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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尚健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巨委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BYLGNE7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路街道天山区明德路10号1栋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57号
企业所得税(一)你单位2023年实际支付职工薪酬为11,887,793.5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报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为12,648,269.50元,多列支760,476.00元。你单位2024年自查,针对该部分差额,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3,132.00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你单位2023年未发生社保支出,税前列支社保费用13,05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8年第23号修订)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0,396元。(二)2023年,你单位税前列支其总经理个人开办的餐厅员工住宿发生的物业费及水电费合计7,831.12元,该支出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8年第23号修订)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应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7,831.12元。 综上所述,应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418,227.12元。你单位2023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38,463.4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6,923.18元,本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8,227.12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56,690.54元。你单位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及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2023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为20,911.35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0455.68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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