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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金锁镇金润欢乐买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祺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24MA1N4QXF5K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泗洪县金锁镇学府豪庭商业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0
2018-12-17
(2018)苏13民初45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金锁镇金润欢乐买购物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X00073号
当事人于2025年06月09日以1元/块的价格从泗洪县家兵豆制品加工部(个体工商户)购进“凉粉”25块,因供应商多送2块,共27块,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2元/块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5年06月09日,根据抽检安排,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凉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凉粉”的检验项目: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38,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为2025年07月03日,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SY-1023”。本局于2025年07月0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立案调查时止,上述不合格“凉粉”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32.4元,违法所得为32.4元。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6月09日以7元/千克的价格从泗洪县淮水豆制品店购进“千张(豆制品)”30千克,在其经营场所内以7.3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5年06月09日,根据抽检安排,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千张(豆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千张(豆制品)”的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624,单项判定不合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为2025年07月03日,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SY-1024”。本局于2025年07月0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立案调查时止,上述不合格“千张(豆制品)”已全部销售完,其中以7.36元/千克销售22.91公斤,剩下食品于当天闭店前1小时,以2元/千克,特价处理。上述不合格“千张(豆制品)”货值金额为182.8元,违法所得为182.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5.2元,上缴国库; 2.罚款6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6215.2元。
6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
洪市监处罚〔2024〕00298号
泗洪县金锁镇金润欢乐买购物中心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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