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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部海祥棉花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斌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MA78E8M64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国际公铁联运综合物流园进站道路西四号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1
2021-12-06
(2021)新2722民初1477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陈**、新疆西部海祥棉花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51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精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新疆西部海祥棉花有限公司使用的SCS-120t汽车衡,在2025年09月09日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计量检测所检定,检定结论:符合三级。在使用过程中因车辆急停磨损、电子汽车衡缝隙存在风沙颗粒等原因,造成测量点示值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情况。2025年12月01日,招商新疆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使用砝码对新疆西部海祥棉花有限公司使用的SCS-120t汽车衡进行了计量检定,发现测量点示值误差超过允许误差,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1800)元整。
1800.00元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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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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