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宏婷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BTRAP9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江县龙江镇龙景路铁南市场01-02层000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42号
经调查,龙江县宏婷食杂店于2019年10月23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及2022年10月17日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上述电子秤主要用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称重,以重量来确定最终销售价格,用于贸易结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2020年购买的,不清楚每年得申请周期计量检定,故未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龙江县宏婷食杂店(王洪)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龙江县宏婷食杂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宏婷食杂店有合法营业资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洪身份。
4.食品小经营备案证明1份,证明龙江县宏婷食杂店有合法经营食品资质。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宏婷食杂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事实的认定。
6.照片一张,证明龙江县宏婷食杂店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7.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龙江县宏婷食杂店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强制检定范围。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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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