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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曹川果园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小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BMFD573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曹村镇曹南村曹川南路1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34号
2025年4月17日18时46分,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曹村镇曹南村曹川南路121号门口超出店门进行店外经营,现场摆放一串香蕉和两个空筐,占地为0.6平方米。当事人实施了超出门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逾期未改正,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12
2
瑞市监处罚〔2024〕1196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从瑞********部购进上述批次杨梅8kg,销售价格为30元/kg。截止2024年6月25日案发时止,除被本局抽样外已全部销售且无法召回,计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杨梅时未查验合格证明,但能提供购进单据和营业执照,如实说明来源。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入不合格杨梅时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农产品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系初次违法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非感官可以察觉,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货值金额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参考《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中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减轻幅度的规定,当事人符合2项条件,可以按照原罚款金额下限的30%以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3000元。 合计罚没款324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3
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632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10时05分,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曹村镇曹南村曹川南路121号门口,叠放了三个方筐,最上面摆放着小橘子,占地为0.5平方米,实施了超出店门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