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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友好区华龙专业理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桂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4MA19UWCL6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前进委(医院斜对过50米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16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开展美发服务活动,于2024年2月6日在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以每支5元的价格采购了怡美姿染发剂(灰色),生产批号B1422A01,限用日期20250213,净含量90g,制造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共计2支,因疏忽,未发现该染发膏已超过使用期限,2025年6月11日,本局在检查时发上述1盒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在经营区域内隔断上摆放,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化妆品已拆封,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证明其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使用,此款化妆品不直接销售,仅在进行美发服务时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供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复印件、涉案化妆品备案证明截图和产品合格证明照片各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购进数量和价格;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5.涉案化妆品照片14张,现场查扣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超过使用期限怡美姿染发膏(1盒); 2.罚款二千元;
2000.00元
-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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