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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辉雄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辉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3MAELAAM11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塔山街道凉水井嘎石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市监处罚〔2026〕17号
2026年4月29日,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六烟移[2026]第023号)到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山分局称:当事人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塔山街道凉水井嘠石街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开始在六枝特区塔山街道凉水井嘠石街上经营烟草制品,并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共计经营13.3条卷烟,货值金额共计:2519.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根据当事人口述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取得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涉案材料1份共25页,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在六枝特区塔山街道凉水井嘠石街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2、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及具有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3、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及笔录均由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伍佰零肆元整(¥504.00)。
504.00元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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